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尤玉芳 代理人 李瑞仁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興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尤玉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尤玉芳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3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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