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62號上訴人 李權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啟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7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或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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