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請遷讓房屋
,其所得受之訴訟上利益,自包含使用該屋坐落範圍之土地在內
,故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應包含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之使用價值)核定為100萬2628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
僅繳納3,970元,尚欠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表:
⒈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3萬5306元(見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之土地公告現值)
⒉系爭房屋坐落土地面積為21.17平方公尺(見系爭土地登記謄
 本及系爭土地96年度地價稅繳款書影本所示)
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55,200元(見系爭房屋96年度房屋稅繳
 款書所示)
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35306×21.17)+255200≒0000000(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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