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錦
被上訴人
即原告AW000-A111240(真實姓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鍾維翰 律師
王繹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宣玉華
法官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