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二人係嬸姪關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五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巷○號附近,因祭拜禮俗意見不合,雙方發生口角,進而肢體衝突,在拉扯中造成被告乙○○○受有右側頭皮下血腫、左眼角皮下血腫及下嘴角瘀青;被告甲○○受有右手第二指指尖挫傷、左手背挫傷併腫脹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甲○○、乙○○○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等二人分別具狀表示雙方業經達成和解,為此撤回本件傷害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台南縣永康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文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