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怡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昆儒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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