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告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力
被告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被告 簡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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