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86號原告 葉素利 被告 姜乃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請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姜乃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而原告起訴時,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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