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8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債務人 邱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止逾期三個月以內,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陸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捌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八六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點八六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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