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酆振隴選任辯護人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被告酆振隴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