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江 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伍萬 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蕭江時 於民國(下同)92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323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4,146元、已到期之利息877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146元自96年
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