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70號
原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家琴 律師
張建鳴 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