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千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大麻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並扣押等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下稱臺北關搜索筆錄)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758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9頁),係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
176號被告熊千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臺北關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76號卷《下稱偵緝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106頁至第108頁、他字卷第9頁、第57頁)。嗣前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796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見偵緝卷第125頁正反面、第128頁、本院卷第9頁)。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
析質譜法檢驗,檢出大麻成分乙節,有該局民國107年3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268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見他字卷第53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部分,
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所示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大麻(含包裝袋壹只)壹包(淨重拾參點參壹公克,驗餘淨重拾參點壹伍公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青字第73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號(見他字卷第57頁)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0年度聲沒字第1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