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易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定有明文。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記載雙方約定借貸利息之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七.二計算,故其請求以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利息並無理由,逾越約定利率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