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樊幼茹
徐偉珊 徐妗妤 徐曼昀 被上訴人 徐唐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332,100元(計算式:3,694,100元+638,000元=4,33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