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積欠電信費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
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除由被告各別負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外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積欠電信費金額│應負擔訴訟費用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新台幣)│額(新台幣)│日│
├──┼─────┼─────────┼────────┼────────┤
│1│乙○○│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壹佰陸拾貳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二日│
├──┼─────┼─────────┼────────┼────────┤
│2│丁○○│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壹佰肆拾壹元│九十五年八月四日│
├──┼─────┼─────────┼────────┼────────┤
│3│丙○○│伍仟捌佰柒拾元│壹佰陸拾柒元│九十五年八月五日│
├──┼─────┼─────────┼────────┼────────┤
│4│甲○○│肆仟零捌拾叁元│壹佰壹拾陸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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