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90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林○○(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10月2日0時50分起繼續安置壹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