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6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務 人  高意婷   住住○○市○○區○○街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蓮花競技休閒館,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巷000弄000號,另查債務人於楠梓建楠郵局開戶,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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