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蔡明哲 被告 林意程 上列被告林意程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壢交簡字第86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原告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174萬7,500元暨該部份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機車受損修理費用及財物損失費用之損害賠償請求與該部分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