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弘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零肆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230,816元112年7月7日2.79%自112年8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自第十期後以年息2.79%計收。002481,681元112年7月25日2.84%自112年8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自第十期後以年息2.84%計收。0031,292,485元112年8月6日2.84%自112年9月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41,361,101元112年7月7日2.62%自112年8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84,675,283元112年7月18日2.42%自112年8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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