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世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世鋒於104年毒偵168號起訴書所載之案件(按:
即本院104年度易字309號一案),有供出上游之大盤商毒犯,均已遭警方查獲,依法符合「減刑」規定,請重新審核減輕其刑等語。
二、刑事訴訟案件一經法院宣示判決,即為該審級之審理程序終結之時點,承審之法院即不得自行更改判決內容。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案件即本院104年度易字309號一案,已經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宣示判決,而本件聲請係於同年12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其時程已在上開宣示判決日期之後;又核,更為審酌原判決刑度予以減輕其刑,係屬更改判決內容之事項,依上述說明,本院自不得為之,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至於,本件聲請狀中同時併列之103年度毒偵215號、104年度毒偵379號等二案件,已另由各該承審法院辦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