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如欲委任 吳子炫 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正本。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或尚欠餘額表。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二是否有誤?並確認正確請求金額
為何?㈣陳報違約金新臺幣3,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