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許嘉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1,7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