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債務人 張艾倫 代理人 王昭月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公司名稱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9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母親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2年9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2年
及103年分別住於何處?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半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6.提出債務人母親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7.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
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9.說明債務人母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
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10.提出未履行完畢之雙務契約、說明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姓名、履行期及契約內容、未履行完畢之原因。
11.提出債權人清冊。
12.提出臺灣米桑尼有限公司、驊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請自行以董事或股東身分向公司申請查閱)、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請向經濟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