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2號債權人 陳呈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心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原因事實。(如:何人為借款人、何人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為何?)㈡借據未約定清償日,請提出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算利息
之釋明資料,或更正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參民法第229條)。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