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紅桃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紅桃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⒍
二、核被告李紅桃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爰審酌被告李紅桃於賣場自助包裝區拾獲告訴人遺落該處之商品後,本應交由所在賣場之管理中心或警察機關招領,竟貪圖小利,任意將他人遺失之物品侵占入己,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本案侵占之遺失物已歸還予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頁),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程度實已較微,兼衡被告矢口否認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得手之物,已實際由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晟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70號被告李紅桃女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3樓之2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紅桃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自助包裝區,拾獲 許家瑋 遺留在該處之傑克丹尼蘋果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599元),明知拾得他人所有遺失物品,應交還失主或報警處理,不得據為己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物品侵占入己。嗣經許家瑋報警處理,復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紅桃固坦承有取走上開傑克丹尼蘋果威士忌1瓶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辯稱:伊以為是空瓶,想要拿回家當花瓶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許家瑋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發票影本1紙、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張、商品照片1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承:當時盒子是未開封狀態等語,依被告供述之情形,上開包裝盒內之威士忌即非空瓶,然被告猶取走之,復觀卷附監視器影像及截圖,被告將上開傑克丹尼蘋果威士忌取走後,先將之藏放在自助包裝區旁之置物櫃,前往他處後,再返回該處取走上開傑克丹尼蘋果威士忌,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至上開傑克丹尼蘋果威士忌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請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
檢察官廖晟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寧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