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90號聲請人 翁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4│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1000││├──┼───────────────┼──────────────┼────┼───┤│0005│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989││└──┴───────────────┴──────────────┴────┴───┘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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