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蔡政儒 債務人 吳孟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捌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債權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1│7,875,092元│自民國107年│1.44%│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2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2│1,972,066元│自民國107年│2.137%│自民國107年3月21日起││││2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