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即新立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6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