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彭瑞容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日工作時數、收入、每月工作日數,並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101年1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管理費繳費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最近3個月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保母費11000元之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兒子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兒子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說明債務人配偶之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兒子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⒑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之投資標的、數額、現值。
⒒提出每月租車費、加油費、刷卡機費、乘車卷費、車機保證費、車機月租費、佣金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⒓提出債務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⒔說明債務人駕駛之計程車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基於何法律關係使用,如為貸款,應提出貸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