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海大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香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素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為葉素妙。
二、載明請求之金額、利息、利息起算日(如不請求利息,可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