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秀慧
高炳煌 被告 高志杰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刑事部分因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