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BQ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票號:BQ0000000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三、請釋明票號BQ0000000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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