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石偉德(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意旨漏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12至1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12至1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其餘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5日│104年7月8日│104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506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桃簡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23號│第2852號│第2852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23號│第1475號│第1475號││├────┼─────────┼─────────┼─────────┤││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5年度│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427號(編號2至│││執字第3691號(已執│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6日│104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852號│第2852號│第2852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475號│第1475號│第1475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427號(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11月7日│104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852號│第2852號│第2852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475號│第1475號│第1475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427號(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7日│104年10月19日│104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852號│第2852號│第2852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475號│第1475號│第1475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6427號(編號2至│桃園地檢署106年度│││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字第6428號(編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日│104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年度│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475號│偵字第2447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852號│第2852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6日│106年1月2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106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475號│第1475號│││├────┼─────────┼─────────┼─────────┤││確定日期│106年4月13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字第6428號(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