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原告 李美君 被告 蔡宗憲 即醫憲診所
徐紹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