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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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4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峰 律師被告修方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