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11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明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