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1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志明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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