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帳戶警示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統一編號」欄之記載,原記載為「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金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原裁定誤載「00000000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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