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 江順德 被告 鄭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原告應補正㈠被告在連江縣南竿鄉及新北市泰山區之送達處所。
㈡陳報證人姓名及住居所,以利本院傳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楊世賢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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