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九八六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0七二號、第二五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