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促字第27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二七二0六號
債權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務人 黃伊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本件之程序費用。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