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80號聲請人 王坤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王坤和即春田果菜行」。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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