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53號原告 陳穎潔 被告 陳墨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民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同法第11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再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穎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刑事附民之起訴狀,就被告陳墨卿部分,僅記載「陳墨卿」,而未載明確實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命於期限內補正而迄未補正,依據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另對LINHVANLUONG( 玲文亮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LINHVANLUONG(玲文亮)逃亡通緝報結,待被告緝獲後再行審結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