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陳中有 被告 張宇晴 即 張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陳中有、張宇晴即張麗芬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088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9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8,71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