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調字第35號

聲請人 周莊眞治

相對人 周宥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6年7月間以相對人之名義向訴外人 張驥 購買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18/15800)、坐落其上之同段98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而購屋頭期款及各期銀行貸款均由聲請人自行籌措支付,聲請人與相對人並未同住,詎相對人與其余姓友人在外吸食毒品,其友人疑似吸食過量而發生死亡,其家人乃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假扣押查封上開借名登記之房地,即將進行拍賣,經鑑價系爭房地價值新臺幣(下同)8,822,666元,則本件因相對人與第三人間發生損害賠償爭議,以致聲請人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系爭房地遭法院拍賣,為此聲請調解命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所受損害8,822,66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損害賠償一事對相對人為調解之聲請,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於112年1月9日函請相對人就聲請人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否爭執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具狀回覆稱沒有意見,並陳明聲請人確係借用相對人名義購買系爭房地,後續房貸、水電費及管理費均由聲請人繳納等語。顯見兩造對於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均無爭議,毋待法院勸諭以杜息爭端,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顯與調解之本質不合,是以,本件核無聲請調解之必要,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