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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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362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 鄭向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經查,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156,042元部分,依其提出之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約定利息為「0.00」,非未經約定,債權人請求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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