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2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慧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