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偉 被告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重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