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和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東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李睿瑩 (原名 李威廷彭滙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不知去向,致其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8日內補正提出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文件(如存證信函、通知函等)及無法通知之證明(如退件信封、回執及掛號函件執據)影本,聲請人已於105年8月12日收受送達,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聲請人如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亦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執行法院撤銷執行命令函等影本)向本院具狀聲請即可。另相對人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代公司)原已選任 劉品吟 為清算人,然其已向相對人玖代公司、監察人 侯德莉 為辭任清算人職務之意思表示,已生終止與玖代公司間委任契約之效力(詳如本院105年度司字第153號民事裁定理由欄三所載),故依法以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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