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有義 訴訟代理人 高愛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巖秋月
巖安美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3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